在芜湖注册公司时,对股东的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法人股东:应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特殊职业限制: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禁止注册公司,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要求: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的出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权利限制:
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查阅、复制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但这些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其他限制:
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以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