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 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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