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建筑劳务公司的条件为: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间被调整为五年。对于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需要逐步进行调整,并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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