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即企业的退出是指企业依照法定条件,经过解散、清算并在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后,丧失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退出市场的行为。
退出与准入制度,完成了企业由“生”到“死”的闭环。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为企业的退出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解决了长期以来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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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注销的11种情形
简易注销是相对于注销程序的简化,企业的哪些情形适用简易注销呢?
根据新《公司法》与《企业注销指引》(2023修订)的规定,适用简易注销有2项正面情形及9种负面情形:
2项正面情形:
1、企业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2、企业已经偿还完毕所有债务。
9项负面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
6、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
7、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8、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9、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满足2项正面列举情形之一,且不属于负面情形中的企业,则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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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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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企业没有未结清的债务;
2、股东会作出注销决议。
所有股东签订书面承诺,承诺企业简易注销符合法定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公示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股东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天;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税务部门将对企业发票、欠税、社会保险费事项进行审查;
5、公示期满,无利害关系人及税务管理部门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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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的4个特点
新《公司法》第241条首次规定了强制注销制度。
与简易注销不同,强制注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行为,使公司丧失主体资格。
强制注销有4个特点:
1、实施主体:
公司登记机关。
2、适用情形: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3、实施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60日以上,若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登记。
4、特别注意:
强制注销的企业并不免除原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如果股东有出资瑕疵,抽逃资金等行为仍要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也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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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企业注销指引》(2023修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