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明知公司已经注销,仍然向法院提交虚假诉讼材料提起诉讼。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虚假诉讼进行了处罚。当事人王某某被罚款2万元,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聂某某被罚款1万元。
【案情】明知公司已注销,还要打官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跃敏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某锅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某一、刘某二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原告郑州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前就已经注销。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已经消灭,不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为何该公司注销了还作为原告起诉?黄跃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
原来,该案是由郑州某锅炉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一手操纵。王某某供述,因该公司注销前涉及一起诉讼被强制执行,其代该公司缴纳了40万元的被执行款。王某某认为该40万元款项应该由该公司的承包人刘某某承担,但承包合同系郑州某锅炉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所签订,王某某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向刘某某主张权利。为了要回这40万元,王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聂某某以已经不存在的公司的名义,并提供了该公司旧的营业执照等主体材料提起诉讼。聂某某接受委托时,对该公司的主体身份材料不加核实,在该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递交了该公司的虚假诉讼主体材料,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和其代理人聂某某的该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遂依法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虚假诉讼进行了处罚。
【说法】代理律师未严格审核起诉材料,客观上帮助王某某实现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人员作出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还要处罚律师?
黄跃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加人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代理律师没有严格审核起诉材料,客观上帮助王某某实现虚假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理应受到处罚。
黄跃敏提醒,诚信诉讼是每一个诉讼参加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龚浩

